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04-06浏览次数:1615

沪海大教〔2017〕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业务上能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7者;

4.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各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对所属各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院系所报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经教务处审核授予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2016年9月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沪海大教字2005264)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