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20〕242号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学生为本,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2.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学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提前批招生的航海类专业只有“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PA)位列本专业前10%”的大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才有资格申请转专业;其他专业所有大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招生时有明确限制、对培养有特殊要求、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转专业申请不受条件限制。
第三条 转专业实施时间
转专业实施时间为大一年级春季学期6-12周,学生提出申请,参加转入专业考察选拔,申请获批者,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条 转专业实施方案制定
1.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办学条件自行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
转专业实施方案内容需包括:报名条件、转专业扩容计划、考察内容、选拔方式、录取办法、咨询安排等。
2.转专业扩容计划按照同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数的10%计算(不四舍五入,取整计)。
3.各学院以文件形式报送“转专业实施方案”至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4.“转专业实施方案”需在新生入学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各转入学院负责方案咨询,教务处协助受理咨询。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1.报名受理
春季学期第6周,学生基于兴趣、自身条件申报志愿,根据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转入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每位学生只能填报1个专业。
第7周,各转入专业对报名学生进行转专业资格审核,落实学生选拔考核具体安排。
2.考察选拔
第8-9周,转入专业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开展转专业考察选拔。各场考察均需做好过程记录,过程记录由学院保存备查。
第六条 录取
1.各转入专业依据考察选拔情况、转专业扩容计划公布指标内的转专业拟录取人员。
2.各转入专业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转专业拟录取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学院公示期结束后的3天内,转入学院编排拟录取学生的班级信息,将转专业拟录取人员定稿报教务处。转专业学生笔试(面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转专业过程材料需提交至教务处备案。
4.教务处审核各专业拟录取人员,报学校转专业审核小组审定,经学校转专业审核小组批准同意后,将录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公示完后,教务处负责对转专业学生予以发文。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辅导和选课
1.各转入学院负责对转专业学生开展课程替代、课程补修、选课、毕业审核等后期教学安排辅导。
2.学生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参加秋季学期课程选课。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后的有关规定
1.学生转专业后是否需要降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差异性决定,并在录取公示中明示。
2.如不降级转专业,学生自第3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大二年级学习,是否需要补修新专业大一年级的课程由转入专业决定。可参照以下两种模式对学生进行毕业审核,第一,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第二,执行分段操作审核:第1学年按照原专业培养计划审核,第2-4学年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审核。
3.如降级转专业,学生自第3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大一年级学习,原专业第1学年修读的且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替代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关课程;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九条 招生时有明确限制、培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实行转专业,具体专业名单以教务处公布为准。《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期间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如复学到大一年级,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 当兵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的实施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转专业工作时,学校可调整转专业工作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二章 转学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情况的转学申请程序:
1.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在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在第二至六学期开学1个月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之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陈述转学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或证书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将同意转学学生的材料交学生处审批。学生处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材料拟文报送至上海市教委备案批准。
3.学生处将批准转外校的本校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离校、转学手续。
4.对于跨省转学的学生,还须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20级开始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沪海大教字[2017]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