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23〕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辅修专业教育实行两级管理。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四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相关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五条所开设的辅修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周前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安排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5学分,其中应包含学位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第八条辅修专业教育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学生应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九条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在相应学期的周六和暑假期间。开课学期安排在主修专业对应的第二学期暑假到第七学期。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
(一)辅修专业的报名
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一学生,第一学期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30及以上,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2.学校根据辅修专业招生规模,按照成绩绩点排名择优录取,绩点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跨学科的申请学生。
3.经审批同意录取后,申请学生可获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辅修专业学籍后,不得变更该专业。
(二)辅修专业的注册
每学期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辅修专业缴费通知,按时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方视为完成辅修专业注册。
(三)辅修专业的学籍保留
辅修专业就读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籍。
(四)辅修专业的学籍恢复
1.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辅修专业学籍。
2.恢复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跟随同专业最合适的年级就读。
(五)辅修专业的学籍终止
凡属于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学生的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学籍终止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1.无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
2.未按时完成辅修专业学籍注册的学生;
3.辅修专业课程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4.主修专业进入试读的学生;
5.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在校内外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
6.辅修专业就读中途主动要求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
(六)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通过生效。
第五章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一)辅修专业课程考核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教学管理保持一致。
(二)辅修专业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次相同课程的重修。辅修专业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三)学生每学期的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录在学生学习成绩表上。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不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二条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获得主修学士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信息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另行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二)获得主修学士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相同学科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没有获得主修学士学位,仅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四)未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提供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五)辅修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可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教育按学分收费。辅修专业收费标准与《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中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辅修专业学费按学期缴纳,每学期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网站上。
第七章其他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管理参照学校颁发的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之效力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主修专业2019级及以后进入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20)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