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2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制定(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指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专家讲座等,取得的成效或成绩,经审核后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3学分、专升本学生必须取得2学分方可毕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可纳入转入专业累计。转到外校学习的,应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部门为各学院,督促检查部门为教务处。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报登录
1.各学院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组成,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
2.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将填写好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以及有关支撑材料递交到学院进行学分申报。
3.各学院应每学期统计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每年九月底前要把前一学年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
4.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全学程内课程成绩只累计记录一次,同一项目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高计,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由各学院指定人员按百分制记载并纳入学分绩点。
第六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其中专家讲座1学分为单列),超出部分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表论文、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学分可以按照下述规定替代本专业课程:
1.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科学与技术类或创新创业类一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的专业选修课。
2.只能替代已修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且课程成绩按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3.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替代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接受学生申请,每学期安排在第11-15周完成。如申请时间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
4.学生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由所在学院完成认定并签字盖章。一份递交教务处教务信息管理中心,一份留存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档案袋。
第二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七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 获得2学分,项目负责人成绩90分,团队成员成绩85分。参加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获得1学分,项目负责人成绩90分,团队成员成绩85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业实践并成功注册公司,其法人代表获得2学分,成绩记为90分;非法人代表在所注册的公司占有15%及以上股权的学生,获得1学分,成绩记为80分。
第九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获准专利(著作权) 获得3学分,成绩计90分。
第十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注册公司、发表论文及获得专利并符合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学生,应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证明材料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第三章 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对学科竞赛的分类办法,学科竞赛共分为四级:
Ⅰ级:教育部等部委主办或资助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Ⅱ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国际)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国际)性学科竞赛;
Ⅲ级:上海市教委等委办局资助或主办的市级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赛区竞赛或其他省(市)级学科竞赛;
Ⅳ级:学校相关部门主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科竞赛或校内选拔赛。
第十二条 参加Ⅰ级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均获得3学分,成绩为90分;
参加Ⅱ级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记2学分,成绩为90分;
参加Ⅲ级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获得1学分,成绩为85分;
参加Ⅳ级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获得0.5学分,成绩为80分;
通过校级选拔赛推荐至国家或市级的赛事,未获奖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获得0.5学分,成绩为80分。
第十三条 参加体育竞赛
参加全国高校比赛,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的记1.5学分,成绩记为90分;获集体三等奖及以上的记0.75学分,成绩为90分。
参加省市级高校比赛,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的记1学分,成绩记为85分;获集体三等奖及以上的记0.5学分,成绩为85分。
参加校级比赛,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的记0.5学分,成绩记为80分;获集体三等奖及以上的记0.25学分,成绩为80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各类竞赛并符合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学生,应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提交奖励证书或参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其奖励证书或参赛证明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第四章 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分为日常社会实践、假期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社团社会实践、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参军入伍、依托境外院校的假期学习项目等。
1.日常社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1)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次以上者和个人策划组织开展各类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至少10人以上参加),可得0.25学分,成绩为80分;
(2)获得院级、校级、省市级、国家级奖项表彰者,可分别加0.25、0.5、1、2学分,成绩为90分。
2.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1)个人主动联系社会实践地点,实践时间累计20天以上,可得0.5学分,成绩为80分;参与学校、学院组队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7天及以上,可得0.5学分,实践时间累计14天及以上,可得1学分,成绩为80分。
(2)由学校推荐参与省市级、国家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7天及以上,可获得1学分,实践时间累计14天及以上,可获得2学分,成绩为80分。
(3)获得院级、校级、省市级、国家级奖项表彰者,可分别加0.25、0.5、1、2学分,成绩为90分。
3.公益志愿服务: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公益志愿者服务
(1)积极参与学院、学校和省市级单位组织的志愿者活动或积极参与各团支部、班级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累计5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得0.25学分,成绩为80分;
(2)获得院级、校级、省市级、国家级奖项表彰者,可分别加0.25、0.5、1、2学分,成绩为90分。
4.社团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经学校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组织所开展的实践活动
(1)参加社团组织一年(含一年)以上,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者,可获得0.5学分,成绩为80分;
(2)参加学校艺术、体育团体持续一年以上者可得0.75学分,持续参加二年及以上者可得1.5学分,成绩为80分;
(3)获得院级、校级、省市级、国家级奖项表彰者,可分别加0.25、0.5、1、2学分,成绩为90分。
5.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等,每个证书可得0.5学分,成绩为80分。
6.参军入伍:通过学校武装部组织报名参军入伍并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退役后回到我校继续完成学业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满额计算,成绩为80分。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申请
1.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符合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学生,应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的时间、内容、个人心得体会等附上实践单位的评语并盖章,社团社会实践的请社团负责人签名盖章,将以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保留复印件作为支撑材料。
2.凡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培训取得与自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职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等并符合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学生,应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把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3.凡曾参军入伍并符合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学生,应填写《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把曾参军入伍的具体部队编制、参军地点、军人证件号码等信息填妥后经校武装部审核盖章,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依托境外院校的假期学习项目可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参见《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专家讲座学分
第十八条 专家讲座是指有利于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和人文素养的讲座,既可以是学术讲座也可以是文化讲座。
第十九条 专家讲座学分认定
1.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听15次讲座(可包括到兄弟院校所听的专家讲座),对所听的每场讲座都应做好笔记,班导师根据学生笔记等情况对其成绩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并由班导师签名可得1学分,成绩记90分。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存在材料袋中。
2.插班生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听11次讲座、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听7次讲座(可包括到兄弟院校所听的专家讲座),对所听的每场讲座都应做好笔记,班导师根据学生笔记等情况对其成绩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并由导师签名可得1学分,成绩记90分。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存在材料袋中。
第六章 存档、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材料装入档案袋,按专业、班级保存,材料应包括:
1.有记录内容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将在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时对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二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沪海大教〔2017〕178号)自2017级和2018级学生执行完毕后作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