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04-06浏览次数:662

沪海大教〔2021〕3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指公开出版或校内印刷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学校教材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区域发展的总体要求,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支撑上海发展战略,体现学校学科优势与特色,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教材编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牢教材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取向,推进学校教材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教材管理机构及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材工作小组,   成员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处、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学院、研究院等)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教材工作小组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教学单位(学院、研究院等)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院长、学位分委会、教研室(系)主任、资深教授为主要成员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对教材编写、选用进行政治导向和质量把关。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上海市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学校规划应当与国家和上海市规划有效衔接,突出特色。教学单位根据校级规划、专业发展规划,结合学科特色和教学需要等,做好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教材建设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聘请专家对教材立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立项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学校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国家、上海市及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

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扎根中国大地、紧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学术前沿,体现学校学科发展水平,推动国家及区域创新。
(六)实践环节的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充分反映现代科学实验技术,注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公示,并向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四条 学校在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开展学校教材的编写、修订工作。

学校重视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人文社科教材编写可以研究借鉴国际认可度高的经典教材、前沿教材,注重批判性吸收,加强创造性转化;自然科学教材编写可以采取灵活开放的机制,鼓励高水平专家学者独立主编或组建团队编写教材。

学校规划编写的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学校规划编写的教材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专家的作用。

组织教材审核时,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向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学校规划编写的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六章  验收与出版

第二十条 验收与出版程序如下。

(一)立项教材编写完毕并按所在教学单位初审意见修改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审核专家统一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验收通过的教材原则上应经过至少一届教学试用,经修订后方可申请正式出版。

(二)拟出版教材,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必须有相应的教材。如无适用教材,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提供讲义或其他教辅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

第二十四条教学单位党组织对教材选用进行政治把关。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备选教材建议,经学位分委会、教研室(系)等基层教学组织集体审读评议,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使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每学期教材选用结果备案,纳入学校教材选用目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课程教材选用的管理,切实做好马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工作。凡是开设与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都应把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境外教材(包括境外出版的原版教材、国内出版社引进版权的中文翻译版教材、影印版教材)的选用管理。境外教材第一次使用的,任课教师需填写《境外教材使用申请表》,经学位分委会、教研室(系)等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读,提交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境外教材使用申请表》需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选教材选用申请。如因错选、晚选、漏选造成课前无法到书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可以申请为课程选用的教材或是配套的教师参考书、习题集等作为教师用书。同一本教材,教师在六个学期之内只能免费申请一次。

第八章  教材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招标确定教材供应商,教材供应商负责教材的采购(印刷)、发放与费用结算等。

第三十条 学生可自主选择是否订购教材,但订购的教材必须按时领取。无故不领取累计两次者,将被取消订购教材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材供应商向学生发放教材时,应提供教材清单,并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材费。

第三十二条 除因教学计划调整、错发或缺页、倒页等质量问题,教材一经发出,原则上不予退换。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教材供应结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对教材供应商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作为下一轮遴选供应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材管理人员应做好学校库存教材出入库记录,务必做到账帐、帐物相符。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教务处、研究生院加强对教材质量监控,将优质教材使用率作为教学单位教材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开设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教学单位,同时将马工程重点教材课程覆盖率和使用率作为教学单位教材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六条 教学单位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当学期使用的教材,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抽查审读,将审读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抽查并将审读、抽查情况汇总向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每学期组织校督导组专家对当学期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授课的课程听课检查。检查结果向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教材的。

(二)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三)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四)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五)盗版盗印教材。

(六)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九)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投入经费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支持吸引优秀人才编写教材,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进教材数字化建设,编者应适应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需要,满足互联网时代学习特性需求,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教材建设管理规定》(沪海大教字〔2010〕41号)、《上海海事大学内部出版教材稿酬管理办法》(沪海大教字〔2009〕433号)、《上海海事大学教材选用与发放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17〕251号)、《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教材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大研字  [2006] 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