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字〔2009〕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努力建设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制定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范围为四大类:竞赛类学分、课外科技活动学分、社会实践活动学分、专家讲座学分。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专升本学生必须取得2个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纳入转入专业累计。转到外校学习的,应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部门为各学院,督促检查部门为教务处。
第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申报管理
1、各学院应成立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由各学院教学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组成,教学院长任组长;
2、学生持《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与有关支撑材料及时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登记;
3、各学院应每学期统计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每年九月底前要把前一学年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由各学院指定人员登录学分。
第六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修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其中专家讲座1学分为单列),超出部分不抵冲其他学分,学校倡导修满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仍能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并努力争优摘冠。第二课堂学分要在每学期结束时及时申报,支撑材料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章 竞赛类学分
第七条 竞赛类分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挑战杯”创业计划等)、体育竞赛及其他竞赛(知识技能、文艺类、文学类、讲演、辩论、征文等竞赛活动)。
1.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挑战杯”创业计划等)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
一 | 5 | 3 | 4 | 2 | 2 | 1.5 | |||
二 | 4 | 2 | 3 | 1.5 | 1.5 | 1 | |||
三 | 3 | 1.5 | 2 | 1.25 | 1 | 0.5 | |||
参加集训 | 1.5 | 1 | 1 | 0.75 | 0.5 | 0.25 |
2.体育竞赛
学分 类别 等级 | 全国高校比赛 | 省市级比赛 | 校级比赛 |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
一 | 5 | 2.5 | 3 | 1.5 | 1.5 | 1 |
二 | 4 | 2 | 2 | 1.25 | 1 | 0.5 |
三 | 3 | 1.5 | 1.75 | 1 | 0.5 | 0.25 |
四 | 2 | 1.25 | 1.5 | 0.75 | / | / |
五 | 1.75 | 1 | 1.25 | 0.5 | / | / |
六 | 1.5 | 0.75 | 1 | 0.5 | / | / |
参加集训 | 1 | 0.5 | 0.75 | 0.25 | / | / |
3、其他竞赛(知识技能、文艺类、文学类、讲演、辩论、征文等竞赛活动)
| 省市、国家级 | 校(院)级 |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
一等奖 | 3 | 1.5 | 1.5(1) | 1 | |||
二等奖 | 2 | 1.25 | 1(0.75) | 0.5 | |||
三等奖 | 1.75 | 1 | 0.5(0.5) | 0.25 | |||
参与者 | 0.75 | 0.25 | 0.25(/) | / |
第八条 凡参加各类竞赛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提交奖励证书或参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奖励证书或参赛证明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各类竞赛成绩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际级竞赛中获奖,学分认定对应国家级增加1分。
第三章 课外科技活动学分
第十条 参与由教师任项目组长并经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
完成内容 | 允许学生人数 | 学分 |
参加和完成科研项目调研、实验和研究的全过程 | 1-5 | 1.5 |
完成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答辩 | 1-5 | 1 |
第十一条 参与经学校立项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完成内容 | 小组允许人数 | 学分 |
完成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填报,并批准立项 | 立项负责人 | 0.5 |
参加和完成科技创新项目调研、实验和研究的全过程 | 1-5 | 1.5 |
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结题、并通过答辩 | 1-5 | 1 |
注: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小组成员(含立项负责人)不得超过5人,立项负责人带领小组完成全部项目,最高可得3学分。
第十二条 凡参加立项的科研、科技创新项目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证明材料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科技制作
1、参与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0.25学分,最高1学分,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0.3、0.2、0.1学分;
2、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内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0.5学分,最高1学分,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0.5、0.3、0.2学分;
3、代表学校参与省市级或省市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1学分,最高1.5学分,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0.75、0.5、0.25学分;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市级或省市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有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0.5学分,最高1学分,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0.5、0.3、0.2学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科技制作活动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持科技制作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科技制作奖励证书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科技制作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项目
项目 | 名称和等级 | 学分 | |
专 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5 |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4.5 | |
第二专利人以下:取第一专利人所得学分依次乘以系数0.9;0.8;0.7;0.6 | |||
产品 软件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5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4.5 |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4.5 | |
第二合作人以下:取第一人所得学分依次乘以系数0.9;0.8;0.7;0.6 |
第十六条 凡取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项目转让、研制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获准专利的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或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经双方鉴定的转让合同书以及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证明,或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对于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项目成果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
项目 | 刊物和等级 | 学分 | |
论 文 | 国际级或国内一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5 |
核心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3 | |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2 | |
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 | 第一作者 | 1 | |
第二作者以下:取第一作者所得学分依次乘以系数0.9;0.8;0.7;0.6 |
第十八条 凡发表学术论文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获准发表学术论文的收录通知书原件或正式刊物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这类成果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 发表文学作品
项目 | 刊物和等级 | 学分 | |
文学 作品 | 国内外正式报刊上(含报道) | 第一作者 | 1.5 |
校一级非正式刊物(含报道) | 第一作者 | 0.5 | |
合作者取第一作者所得学分乘以系数0.5 |
第二十条 凡发表文学作品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获准发表文学作品(含报道)的收录通知书或报刊(刊物)原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把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内每位学生取得的这类成果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第四章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分为日常社会实践、假期社会实践、公益社会实践、社团社会实践、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参军入伍等。
1、日常社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1)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必须事先向班导师报告,累计5次以上者,可得0.25学分,获得表彰奖励者可加0.1学分;
(2)策划组织实践活动。个人策划组织开展各类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至少10人以上参加),活动必须事先向班导师报告,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影响的,组织策划者可获得0.25学分,获得学校表彰或被省、市、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者可加0.1学分。
2、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1)个人主动联系社会实践地点,实践必须事先向班导师报告,实践时间累计20天以上,可得0.5学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可加0.1学分;
(2)参与学校、学院组队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20天以上,可得1学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可加0.1学分;
(3)由学校推荐参与省、市、国家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20天以上,可获得1.5学分,获得省、市、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可加0.2学分。
3、公益社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服务
(1)积极参与学院、学校和省市级单位组织的“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社区、街道、居委会累计5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得0.25学分,获得学院、学校、省市级奖励者可分别加0.05、0.1、0.15学分;
(2)积极参与各团支部、班级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活动事先向分团委、班导师报告,累计5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得0.25学分,获得学院、学校、省市级奖励者可分别加0.05、0.1、0.15学分。
4、社团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经学校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组织所开展的实践活动
(1)参加社团组织一年(含一年)以上,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者,可获得0.5学分,获得校级奖励者可加0.1学分;
(2)参加学校艺术、体育团体持续一年以上者可得1学分,持续参加二年及以上者可得1.5学分,获得校级奖励者可加0.1学分。
5、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等,每个证书可得0.5学分。
6、参军入伍:通过学校武装部组织报名参军入伍并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退役后回到我校继续完成学业者,第二课堂学分满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1、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团社会实践除外)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的时间、内容、个人心得体会等附上实践单位的评语并盖章,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并保留复印件作为支撑材料。一学期(含一个假期)内每位学生参加的这类活动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2、凡参加社团社会实践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参加社团活动具体的时间、内容、个人心得体会等以书面形式请社团负责人签名盖章,然后把这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参加的这类活动只取一个最好成绩认定学分。
3、凡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培训取得与自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职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等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4、凡曾参军入伍并符合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把曾参军入伍的具体部队编制、参军地点、军人证件号码等信息填妥后交学校武装部盖章,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保留作为支撑材料。
第五章 专家讲座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专家讲座要有利于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和人文素养,既可以是学术讲座也可以是文化讲座。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讲座学分认定
1、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听15次讲座(可包括到兄弟院校所听的专家讲座),对所听的每场讲座都应做好笔记,导师根据学生笔记等情况对其成绩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并由导师签名可得1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存在材料袋中。
2、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听7次讲座(可包括到兄弟院校所听的专家讲座),对所听的每场讲座都应做好笔记,导师根据学生笔记等情况对其成绩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并由导师签名可得1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保存在材料袋中。
第六章 存档、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材料应按专业、班级装入材料袋(1、有记录内容的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表;2、证明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凡取得省、市、国家、国际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在国际级和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达到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这些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材料应长期保存在各学院或按教务处的通知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在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时将对各学院第二课堂学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扣等量学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沪海大教字[2005]233号文件《上海海事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