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2-06-28浏览次数:4671


沪海大教〔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竞赛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参与的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学会组织主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竞赛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竞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以及高校参与情况,学校将竞赛划分为A、B、C、D、E、F六个类别。每年初公布当年学校大学生竞赛分类表。

A类:列入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

B类:A类之外、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竞赛评估清单的主要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

C类:除A类、B类之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

D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竞赛;A类、B类的分赛区竞赛(含全国初赛);

E类:其他省市级竞赛、C类的分赛区竞赛(含全国初赛);

F类:学校主办的各类全校性竞赛或校内选拔赛。

第四条竞赛类别划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如有类别变动从下一年度起执行。临时增加的竞赛,参照第三条进行类别认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竞赛的政策制定、分类认定、管理协调、培训指导等工作;校团委负责“挑战杯”“知行杯”等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竞赛的学院(部门)及竞赛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承办竞赛的学院(部门)应结合专业特点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需包括学院(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等,负责本学院(部门)竞赛工作的指导、监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及硬件保障(设备、仪器、材料)等工作。工作小组需包括学院教学副院长(部门分管领导)等,负责本学院(部门)竞赛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确保各竞赛正常开展。

第七条校级立项竞赛

(一)竞赛负责人应自觉贯彻落实竞赛章程,严格执行竞赛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形象。

(二)竞赛负责人应具备讲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有能力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竞赛活动。

(三)竞赛负责人近五年内应具有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经历,且近一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教学过失)。

(四)承办学院(部门)应制定竞赛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并发布在教务处网站主页或学校数字校园平台。竞赛实施方案内容需包括活动目的、参赛对象、比赛内容、评审细则、比赛日程、奖励办法等,并根据竞赛的性质成立竞赛评审委员会。

(五)获奖及选拔名单须通过教务处网站主页或学校数字校园平台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六)根据选拔结果,承办学院(部门)及竞赛负责人应做好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队伍的报名、指导、培训及参赛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承办市级及以上竞赛

(一)申请承办市级及以上竞赛的学院(部门),须上报学校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二)承办市级及以上竞赛的竞赛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有能力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三)承办学院(部门)应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要求和安排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成立大赛组委会、评审委员会、纪律与监督委员会、安全保障小组等大赛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向教务处报备。

(四)承办学院(部门)应接受参赛师生、纪律与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实施方案选拔最有竞争力的项目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选拔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获奖或选拔名单应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要求进行公示。

(五)竞赛完成后一个月内,承办学院(部门)应向学校提交竞赛活动总结。

第九条承办学院(部门)应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竞赛安全。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应安排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带队联络,确保学生参赛全程安全顺利。

第十条校内开展的各类竞赛选拔、评奖、保密等各环节工作,须接受学校、学院(部门)、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务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竞赛过程中,相关教师和学生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资格,且两年内不得担任竞赛负责人或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因上级文件临时增加的竞赛,由竞赛负责人提交申请、学院(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教师或学生自行组织、参加未经学校审批或第一参赛单位非上海海事大学的竞赛,竞赛结果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承办学院(部门)应重点支持A、B、D类竞赛,以及C类中具有航运、物流、海洋特色或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契合的竞赛。

第十三条教务处每年初公布拟立项的竞赛清单。连续两年未获得省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竞赛,原则上学校两年内暂停立项且不予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开支参加竞赛期间产生的材料费、报名费、差旅费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竞赛经费实行学院(部门)负责制,由教务处核定批准后下拨学院(部门)执行。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经费报销应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根据竞赛年度获奖情况,学校对下拨学院(部门)的竞赛经费额度实行动态调整。若竞赛项目不开展校内赛、不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竞赛跟踪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缩减学院(部门)下一年度相应经费投入,并且取消学院(部门)再次申报本竞赛的资格。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竞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均无权处理。

第十八条竞赛获奖以获奖证书原件或竞赛官方网站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承办竞赛的竞赛负责人应按学校要求在“学科竞赛获奖登记流程系统”填报竞赛获奖结果,获奖结果中应标注每位参赛学生的获奖分数,学院教学副院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未上报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获奖结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奖项级别认定

(一)竞赛获得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竞赛奖项有特等奖且有三等奖,则特、一等奖均按一等奖认定;若竞赛奖项有特等奖且无三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认定,以此类推。成功参赛奖、优胜奖等不予认定等级。

(二)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获奖,认定为A类一等奖;入围年会项目认定为A类二等奖。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获得最高等级奖项,认定为D类一等奖;其他奖项认定为D类二等奖。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竞赛奖项,按照竞赛类别、获奖等级、团队排名等予以划分,计分参考标准如下:
1 竞赛获奖计分参考标准(单位:分/项) 

类别

获奖

等级

奖项总分数(团队人数≥3)

奖项总分数(团队人数为2)

排名1

排名2

排名3

A

一等奖

220

170

100

70

50

二等奖

176

136

80

56

40

三等奖

110

85

50

35

25

B

一等奖

176

136

80

56

40

二等奖

132

102

60

42

30

三等奖

88

68

40

28

20

C、D

一等奖

132

102

60

42

30

二等奖

88

68

40

28

20

三等奖

44

34

20

14

10

E

一等奖

66

51

30

21

15

二等奖

44

34

20

14

10

三等奖

22

17

10

7

5

(一)若为个人奖项,则按排名1计分。若为团体获奖,可以按照上表参考分值分配;也可以在全体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贡献度平均计分或者自行分配,但全体成员的计分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奖项总分数,且各成员分配分数均不可高于排名1计分。

(二)对于需要明确个人获奖贡献时,指导教师有责任对学生团队进行计分排序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F类奖项分数根据需要,由学院(部门)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竞赛立项情况等予以认定指导教师团队工作量。工作量认定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获奖情况评选年度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团队。同一年度,团队获得多项不同级别竞赛奖项,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2 优秀指导教师团队评奖标准

奖励等级

评奖范围

奖项有特等奖

且有三等奖

奖项有特等奖

且无三等奖

奖项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A类 特等奖、一等奖

A类 特等奖

A类 一等奖

二等奖

A类 二等奖
B类 特等奖、一等奖

A类 一等奖
B类 特等奖

A类 二等奖
B类 一等奖

三等奖

B类 二等奖
C类 特等奖、一等奖
D类 特等奖、一等奖

B类 一等奖
C类 特等奖
D类 特等奖

B类 二等奖
C类 一等奖
D类 一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