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49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加强毕业论文工作,对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本科最后一个学年进行。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6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总体安排,对毕业论文的过程及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毕业论文具体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一)学院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 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大纲,制定符合专业特点的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毕业论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指导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二)学院应将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工作通知告知所有师生(含结业重修学生),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毕业论文的全过程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至少每周一次,对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的教师,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业务能力;具有讲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

(二)外聘教师或校外人士担任导师,须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指定一名校内教师负责联系。

(三)理、工类专业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6名,经、管、文、法、艺术类专业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六条 学生应尊敬指导教师,遵守纪律,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规范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已有成果。

(一)认真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毕业论文相关研讨,定期自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

(二)做好答辩准备工作,根据答辩意见修改毕业论文,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后由学院存档。

第七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进度严格把控。学生如不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毕业论文讨论会累计达三次或不提交指导教师要求的阶段性成果,经指导教师认定,可取消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章  选题和开题

第八条 选题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学院建立有效的选题审核管理机制,每届学生的选题避免重复。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在与导师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导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予以指导和审核。

(二)选题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难度适宜,鼓励向校外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征集课题,鼓励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拟定选题。

(三)选题做到一人一题,若需要有多个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明确各个学生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使每位学生有所侧重。

第九条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由学校统一提供模版。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并参加由院系组织的开题答辩,答辩小组成员职称应为讲师及以上且不少于3人。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撰写环节,并确保毕业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章  撰写

第十条 毕业论文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外国语言文学等特殊专业、外国留学生等需以其他语言文字为主撰写毕业论文的,于开题前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以其他语言文字为主撰写的毕业论文,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详细摘要。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明确的撰写规范和要求,并向学生公布。

(一)撰写规范需对论文篇幅、结构(如目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后记或谢辞等)、书写格式、排版等提出明确要求;开展毕业设计的专业需对设计图纸、说明书等作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

(三)毕业论文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装订。封面(底)选用250克淡蓝色象牙卡纸。

第六章  查重和盲审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学术规范检查,包括重合度检查(简称“查重”)、校外专家抽检(简称“盲审”),具体要求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盲审重点对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盲审结果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不能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盲审结果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如学生有异议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对毕业论文进行复审,并给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七章  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后,方可参加答辩。指导和评阅不能由同一位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答辩

(一)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答辩分两次进行,两次答辩时间间隔不少于三周。第一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在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后,可参加第二次答辩。

(三)各学院按学科性质确定答辩时间。一般每名学生答辩时间为20分钟左右。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评分加评语的办法,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评分分别占40%、20%和40%。答辩未通过的,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

(二)各相关教师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工作。

(三)同一专业毕业论文成绩比例分布应合理,90分以上的不超过30%。

(四)学生对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学院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评奖办法进行评奖,评奖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存在下述情形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组织的毕业论文缓答辩或补答辩:

(一)缓答辩:两次答辩都不能按时参加的学生,须在答辩前提出缓答辩申请并说明客观原因,由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答辩时间同补答辩,仅限一次,缓答辩成绩按实际分数计。

(二)补答辩:两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可参加补答辩。补答辩仅限一次,总评成绩记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被取消者或总评成绩为不及格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修毕业论文。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毕业论文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主要包括查重、盲审、答辩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均应提供毕业论文,参加教育部、上海市要求的校外抽检。

(一)校外抽检发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将依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连续2年校外抽检发现存在问题,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专业,教务处将提请学校减少其招生计划,并对学院和导师进行调查追责。连续3年校外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教务处将提请学校暂停其招生。

第九章  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专业将学生毕业论文的电子文档制作两份光盘,一份存学院,一份存校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归档材料装入本科生毕业论文材料袋,由各学院负责保存至全部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方可销毁。毕业论文归档材料包括:工作手册(含成绩评定表)、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文本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航海类专业外,学校其他本科专业适用本管理办法。辅修专业(学位)毕业论文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对毕业论文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经学校批准可酌情调整相关规定,确保毕业论文环节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沪海大教〔2020〕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