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20〕103号
为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校园文化,提高专家讲座水平,加强对专家讲座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专家讲座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视野,强化学生专业课程教学与企业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政治素养,活跃学术和文化氛围,促进大学生的个人成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讲座是指学院(部门)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举办的、邀请学校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专业学术讲座:内容应是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前沿研究成果等,旨在夯实学生的学科知识,开拓学生的专业视野,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
(二)人文素养讲座:包括文学、艺术类等讲座,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政治素养,促进大学生的个人成长,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和文化氛围。
第三条 专家讲座的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持有船长、轮机长证书,在某一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能代表该学科的领先水平。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某一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鼓励邀请“两院院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东方学者”等知名学者来校开设讲座。
第四条 举办专家讲座,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学院(部门)要做好讲座的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数字校园平台“学术讲座和大型活动公告栏”中发布“讲座信息”,校园内悬挂、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五条 每场专家讲座一般为两学时,讲座时间不少于1.5小时,应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或双休日。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专家讲座无法安排现场开展的,可采用在线形式开展专家讲座。各教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学生积极参加专家讲座。
第六条 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专家讲座,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专家讲座的学分认定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专家讲座结束后,举办讲座的学院(部门)应将讲座的有关材料(如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等)和《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小结表》等报教务处存档,否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八条 专家讲座费由学校根据财务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支付标准:校内教师开设专家讲座按200元/场次;校外主讲人一般按照800元/场次,若为特聘教授(东方学者)按照1500元/场次、两院院士2000元/场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座的次数对学院进行学年度考核。每学期末,各学院应将《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专家讲座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举办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校将追究主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17﹞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