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学〔2017〕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学生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权益方面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与学生事务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校法务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如有特殊需要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公室(法务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四)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下统称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从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
(一)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学籍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决定;
(三)给予学生本人开除学籍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中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材料不齐备,要求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提交复查意见由原处理部门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的机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 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以及学校有关最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内容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议,对申诉人的申诉、原处理决定部门的陈述进行评议,并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沪海大学字﹝2005﹞]2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访办公室(法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