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17〕198号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全部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第六学期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必要条件是第五学期结束时,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剩余学分不满10学分(不包括毕业环节学分),且经导师审核该10学分可在剩余学期内完成。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教学。
第五条 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条 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达到申请提前毕业资格者,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沪海大教字﹝2005﹞26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