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04-06浏览次数:287

沪海大教〔2017〕199号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学校采用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入学三个月后,经复查符合入学资格者,由其所在学院发给学生证、校徽。学生证、校徽应妥善保管,学生证遗失可申请补办,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由于转借或送给他人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证内各栏内容不得擅自涂改。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四条 外地生源学生自愿购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享受寒暑假乘坐火车相关优惠,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须是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长调动工作或家庭住址迁移,需更改站名者,凭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证明到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学生事务中心规定时间办理补办手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遗失的,根据学生事务中心规定时间,凭学生证补购。

第六条 学生证的有效期同学生本人的学籍有效期一致,学籍结束时,学生证同时失效。

 

第七条 学生在办理学生证或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的规定》(沪海大教〔2009〕43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