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2-06-28浏览次数:1578

 沪海大教〔2022〕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级、地方、高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的要求,学校分级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市创计划”)、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校创计划”)。

第四条  国创计划、市创计划、校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五条  成立“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创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提供支撑条件。大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组长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大创领导小组下设“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包括管理文件的制定,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日常管理的组织等。学生处、团委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技处协助推荐各学科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大创工作组”),由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系或专业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组成,教学副院长为工作组负责人。工作组负责各学院学生的项目管理工作,如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整理申报项目材料、配备指导教师、项目的日常管理及由大创领导小组授权的项目答辩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选题范围

(一)选题来源包含学生自选、学科竞赛、导师科研项目、企业课题等。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价值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三)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成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组成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应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每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前原则上不再参与其他大创项目。

(二)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师德师风好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每位导师原则上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若导师连续两年所指导的大创项目出现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通过(含终止),原则上暂停该导师指导大创项目资格一年。

(三)国创计划、市创计划、校创计划项目计划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2年。

(四)已立项的大创项目,原则上应报名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第九条  学校支持以下几类大创项目优先立项

(一)鼓励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依托指导教师国家级、省部级或等同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大创项目优先立项为国家级、市级项目。同一科研项目在研期间每年立项数量不超过2项。

(二)鼓励具有航运、物流、海洋特色的大创项目优先立项。

(三)入选学校“互联网+”重点培育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十条  大创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项目成员签名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学院汇总。

(二)项目立项由学院工作组负责,一般安排在每年3—4月。学院工作组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评审,填写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前将择优推荐的项目申请书报大创办公室,数量应不少于分配数额。

(三)大创领导小组进行终审,获批项目由大创办公室下发通知。

(四)依托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的大创项目,在每年5月-次年2月期间可以申请立项。需提交项目申请书,报学院审核,学院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大创办公室审核,审批后可以立项为下一年度的大创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大创领导小组授权项目学生或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工作组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学期安排一次,每学期初启动相关工作。项目按通过、不通过进行评价,学院工作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解决,中期检查不通过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变动包括项目变更、项目延期、项目终止、项目提前结题。所有项目变动申请表一式两份,须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大创办公室,由大创领导小组批准后备案。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项目变更须向学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表,阐明变更内容。

(二)项目延期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申请表,阐明延期缘由。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为半年,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对执行不力或弄虚作假的项目,大创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

(三)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阐明终止的缘由,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四)依托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立项的大创项目,如出现学生不按要求推进或开展项目研究,导师有权变更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五)提前结题的项目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并阐明提前结题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与使用

(一)项目经费由大创办公室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进行控制与核准,根据各学院的项目数分批下拨相应经费。

(二)各学院遵照财务处要求负责管理、审核和控制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有关部门、院系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指导教师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报销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四)依托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立项的大创项目,原则上指导教师应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一定的大创项目经费,学校不再另行拨付费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学校对应级别的大创项目经费,且用于资助大创项目的经费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大创项目结题验收提交内容

(一)项目完成后,每个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不低于10000字的项目结题报告,报告要求格式规范、语句通顺、计算准确、绘图清晰、结果正确,同时提交项目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等;每位学生应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项目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项目组各成员对参与工作的全面总结,主要介绍个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素质培养和能力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项目组完成结题报告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结题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二)每项申请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个人总结、指导教师评语等。

第十六条  校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组负责组织;国创计划项目和市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由大创办公室组织;原则上每学期安排一次,每学期初启动相关工作。项目按优秀、通过、不通过进行评价,优秀率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20%,结题验收不通过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依托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立项的大创项目,指导教师有权决定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申报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对应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工作组负责校创计划项目存档,大创办公室负责国创计划项目和市创计划项目存档,内容包括立项申报书、中期材料、结题材料等电子版和纸质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学分认定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的工作量。工作量认定参照《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17〕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