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04-06浏览次数:798

沪海大外〔2017〕213号    

    为鼓励本科生赴海外学习实习,并规范相关事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项目释义

本规定所指项目系由学校(含学校所属二级学院或机构)组织的、学生在海外学习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周(含2周)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类别:

1.交换生项目。学校与海外院校互派学生至对方院校学习,认可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互免学费。

2.访问生项目。学校单方选送学生到海外院校学习,认可学生在海外院校获得的学分,学生自行承担在海外院校学习的学费。

3.假期项目。学校派学生利用寒、暑假到海外院校参加文化交流、语言培训、专业学习等各种形式的短期海外交流活动,学生自行承担在海外院校学习的学费。

4.海外实习项目。学校派学生到境外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专业实习。

二、具体流程

1.预申请

国际交流处和二级学院向学生及时公布各类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信息及相关要求。符合各类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要求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预申请学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绩点(GPA)和语言要求,其中交换生项目和访问生项目申请者GPA原则上不低于2.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海外院校有绩点和语言要求的,以对方要求为准。

2.遴选

(1)交换生项目。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组织选拔并按实际派出名额的200%向学校推荐。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可视情进行笔试),根据学生综合情况确定入选名单。

(2)其他项目。由二级学院组织遴选,报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审核。

3.正式申请

学生在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申请表》(附件1)和《上海海事大学海外学习计划表》(附件2),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其中:申请表原件留存国际交流处,学习计划表由学生本人和所在学院各存一份。

4.办理出入境手续

国际交流处协助指导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事宜。

5.离校

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前,二级学院与学生及家长共同签订《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协议书》(附件3)。海外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须向学生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时间纳入在校学习总时间。

6.返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返校后,应向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提交海外学习实习小结;需办理课程学分转换的,应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上海海事大学海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申请表》(附件4),经学院认定后交教务处备案。如需要,返校学生可申请补选当学期尚未考试的课程并参加缓考,在条件允许并确保学校正常考试秩序的前提下,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期末考。申请补选课程并参加考试的,返校后应及时向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向学生处申请恢复学籍。

三、教务管理

1.修读课程。除对海外修读课程有明确约定的项目外,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可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自主修读海外学校提供的相关课程。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退掉个人在教务系统中所选的当学期各门课程,返校后可向教务处申请补选当学期尚未考试的课程并参加考试,也可办理缓考手续(不可免考勤的课程及不安排缓考的课程除外)。

2.成绩认定及转换

(1)一学年及以上的海外学习项目。参加此类项目学生的学习经历、学分和成绩按校内、海外两个阶段进行管理。海外学习阶段的学分按学年或学期整体认定。

(2)少于一学年的海外学习项目。学生于返校后的次学期开学2周内凭海外学习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和课程大纲(简介)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成绩认定与转换,学院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审核认定与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根据 “海外学习成绩认定及转换细则“(附件5)”进行成绩转换,成绩认定转换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实践类课程(不含必修环节实践类课程)可以直接申请课程成绩认定,成绩记“良好”,若海外学习期间修读类似实践课程并且成绩高于“良好”等级的,成绩记“优秀”。

(3)假期项目。学生于返校后的次学期开学2周内凭海外学习院校提供的成绩单或假期学习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认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只能选择一项)。其中:3周及其以上的假期学习项目最多可认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2学分(不含思想政治教育类、创新与创业类以及教学便览中规定的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中的必修类别课程);2周至4周(不含4周)的假期项目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1学分,成绩计80分;4周以上假期学习项目或1个月以上的海外实习项目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1.5学分,成绩计80分。

3.学制延长

参加一学年及以上的海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规定时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申请延长学制,但两阶段学习总时长不超过6年,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应做好学生学籍信息跟踪工作。

4.证书发放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后,达到项目学习要求并满足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毕业文凭与学位证书。申请时间原则上与同届非海外学习的学生申请时间相同。因海外院校程序原因无法提供成绩单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的,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达到毕业与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可当期受理申请。毕业文凭与学位证书原则上应在学生提供成绩单原件或海外院校直接向我校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后,方可发放。

5.其他

(1)若学生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时间与学校已修读课程的考试时间相冲突,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手续,但由学校组织的、提前申报并经教务处认可的项目除外。

(2)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后,原则上凭海外院校的成绩单原件或由海外院校直接提供的电子版扫描件申请成绩认定与转换。

四、学生管理

1.学生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须遵守当地法律和相关院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在抵达目的地三日内,应将海外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报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备案。

2.学生不得擅自中止海外学习实习,若因故必须中止的,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但当学期须作休学处理。

3.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除以正当理由提出延期返校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外,期满两个月仍无法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若海外项目开始时间晚于我校开学时间,学生应正常办理注册手续,在我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若海外项目结束时间晚于我校开学时间的,须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2周。

5.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的管理。

五、学费缴付

海外学习实习时间少于一学年的,须向学校正常缴付学费;海外学习实习时间一学年及以上的,按正常学费的一半向学校缴付学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除外。

六、海外学习实习奖助金

学校设海外学习实习奖助金,将视情对圆满完成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学生予以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奖助金额另行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大外字〔2013〕221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上海海事大学海外学习成绩认定及转换细则

 

上海海事大学海外学习成绩认定及转换细则

 

鉴于学校学生在海外院校修读课程返校后,需将对方院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为学校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特制定如下细则:

1. 如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则到学校如实登录。

2. 如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0-59

 

(注:如外方院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学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学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 如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给出,如需要,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 如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5”分。

5. 如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为其他格式,可参照成绩单上关于课程成绩对应等级或分数的解释,按照以上成绩转换标准进行成绩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