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1-11-18浏览次数:5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学校决定从2021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行学业导师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素质提升、专业学习、职业规划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目标:促进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充分发挥专任教师指导作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深造等相关工作, 增强学生对母校的认同归属感。

第二章 本科生学业导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任职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对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业务水平高。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专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学校教学与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3.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背景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遴选和配备

第五条 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学业导师,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学院负责有关本科生学业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

第六条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学业导师配备方案,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采用随机/双选方法为学生分配导师;导师指导学生数由各学院依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七条 各学院需在每年10月份为一年级新生、转专业学生、插班生和专升本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师生分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指导学生至毕业。导师在任期内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做好调整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指导工作,要求本科生学业导师每月指导学生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形式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可以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学业导师工作职责主要有素质提升指导、专业学习指导、职业规划指导。

1.素质提升指导

关注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心理等,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引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精神,教育学生严谨治学。

2.专业学习指导

(1)做好专业认知教育工作。介绍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专业发展趋势等,深化学生对专业的认识。

(2)给学生提供学业指导。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推荐阅读专业书籍等。

(3)在第七学期结束前评定出学生听专家讲座的成绩。

3.职业规划指导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提升职业素养和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就业、创业,为学生考研、留学、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学院需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由学院自行决定,具体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工作量

按每生每个学期2个学时进行计算,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沪海大教字【2007】217号《上海海事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自2018、2019、2020级学生执行完毕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