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2022〕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制定(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包括科技创新、专家讲座和社会实践三类。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插班生)在校期间应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3学分,其中科技创新类、社会实践类、专家讲座各1学分。专升本学生应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2学分,其中专家讲座1学分、科技创新类与社会实践类各0.5学分。全日制本科项目来华留学生应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2学分,但不区分各项学分类别。
第三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可纳入转入专业累计。转到外校学习的,应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有关政策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认定审核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管理
(一)各学院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各学院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本科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组成。
(二)每学期初,学生提交《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及相应支撑材料至所在学院,各学院对学生上一学期的成果进行学分认定并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其中,专家讲座认定时间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统一安排认定。
(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
1.同一项目(特指第三章各类认定标准中的项目类别)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高计。
2.成绩评定由以上三类成绩平均计算生成,按照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并纳入学分绩点。学生进入毕业审核前由各学院指定人员录入成绩。
第六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超出的学分,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利、学科竞赛成果可以按照下述规定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限定为一门科学与技术类或创新与创业类课程;专业选修课不超过2学分;且只能转换为已修不及格或未修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二)学分转换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接受申请,每学期申请的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学校通知为准。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类学分
(一)认定范围
1.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参加科创导师的课题研究并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2.参加创业实践并成功注册公司,其为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代表在所注册的公司占有15%及以上股权。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第一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
4.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校级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竞赛类别及获奖认定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
5.成功报名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以及获得校级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认定标准
表1 科技创新类认定标准
项目 | 等级或内容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 | 3 | 95 | 以结题证书为准,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记录,团队成员成绩按照减5分记录。 |
市级 | 2 | 90 | ||
校级 | 1 | 85 | ||
课题研究 | 课题研究报告 | 0.5 | 80 | 课题研究报告及科创导师证明为准。 |
注册公司 | 法人代表 | 2 | 90 | 提供公司相关材料及工商登记证明。 |
股权占比15%以上 | 1 | 85 | ||
“互联网+”大赛 “挑战杯”竞赛 | 国家级铜奖及以上 | 3 | 95 | 以获奖证书为准。竞赛团队成员按照相同标准计分。 |
市级铜奖及以上 | 2 | 90 | ||
校级三等奖及以上 | 1 | 85 | ||
成功报名参赛 | 0.5 | 80 | 根据校内报名结果。团队成员成绩按照减5分记录。 | |
学科竞赛 | A类三等奖及以上 | 3 | 95 | 以获奖证书为准。竞赛团队成员按照相同标准计分。 体育竞赛获奖按照第1名、第2-4名、第5-8名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认定。 |
B类三等奖及以上 | 2 | 90 | ||
C、D类三等奖及以上 | 1 | 85 | ||
E、F类三等奖及以上,以及推荐参加省市级以上竞赛未获奖的项目 | 0.5 | 80 | ||
学术论文类 | C类及以上 | 3 | 95 | 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等复印件材料。学术论文级别按科技处定级标准认定。 |
D、E类 | 2 | 90 | ||
F类 | 1 | 85 | ||
专利类 | 发明专利 | 3 | 95 | 以证书为准。 |
实用新型 | 2 | 90 | ||
软件著作权 | 1 | 85 | ||
外观设计 | 0.5 | 80 |
第八条社会实践类学分
(一)认定范围
1.日常社会实践: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合法合规的社会实践活动(含实习)。
2.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参与校级、省市级、国家级社会实践。
3.公益志愿服务: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学校和省市级单位组织的公益志愿者服务。
4.学生团体实践:参加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艺术团、体育团,并积极参与组织活动。
5.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取得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等级证书、职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二)认定标准
表2 社会实践类认定标准
项目 | 组织单位或等级 | 评分标准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日常社会实践 | 企事业单位 | 时间累计14天及以上 | 0.25 | 75 | 以证明为准(含公章) |
假期社会实践 | 省市、国家级 | 时间累计14天及以上 | 1 | 85 | 以证明、荣誉证书为准 |
时间累计7-13天 | 0.5 | 80 | |||
校级 | 时间累计14天及以上 | 0.5 | 80 | ||
公益志愿服务 | 院级以上 (含院级) | 服务时间超过1天的大型项目式活动且取得相应证书 | 0.5 | 80 | 以证明、荣誉证书为准 |
单次时长6小时以上且获得相应证书 | 0.25 | 75 | |||
活动累计5次(每次至少2小时) | 0.25 | 75 | |||
学生团体实践 | 学生组织、学生社团 | 参加一年及以上 | 0.5 | 80 | 以证明、荣誉证书为准 |
艺术团、体育团 | 持续两年及以上 | 1 | 85 | ||
参加一年及以上 | 0.5 | 80 | |||
职业资格证书 | / | / | 0.5 | 80 | 以证书为准 |
第九条专家讲座学分
(一)专家讲座是指为开阔学生学术视野和人文素养由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学术类或文化类讲座。
(二)在校期间(包括到其他高校参加的专家讲座)学生至少要听15场次讲座,插班生学生至少要听11场次讲座,专升本学生至少要听7场次讲座。
(三)学生须提交每场讲座的笔记或心得体会,由学业导师进行成绩评定。
(四)认定标准
表3 专家讲座认定标准
项目 | 要求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学术类或人文类讲座 | 15场次 | 1 | 学业导师评定 | 讲座笔记或心得体会。 |
插班生11场次、专升本7场次 |
第十条参军入伍并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退役后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记3学分,成绩记为“优”。
第十一条依托境外院校的假期学习实习项目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参照学校本科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归档、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归档材料按专业、班级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归档材料包括: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专家讲座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教务处对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学分转换情况进行监督,安排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沪海大教〔2021〕91号)自2019-2020级学生执行完毕后作废,由教务处、团委、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