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周时间为第17周(2023年6月5日—6月9日),考试周期间每天安排5场考试。第1场:8:45—10:20;第2场:10:45—12:20;第3场:13:10—14:45;第4场:15:10-16:45;第5场:18:00-19:35。同学们务必考前再次登陆“教务系统——信息查询——我的考试(考试周)”,查看、确认本人考试周的考试安排,以免错过考试。
特别提醒较早登陆教务系统查看考试安排并截图保存的同学,请务必考前再次登陆教务系统确认考试安排,可能存在因临时复学学生加入而调整课程考试地点的情况。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有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二)考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按《考试座位表》指定座位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除证件和必要的文具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手机)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考试期间手机不能随身携带,一经发现无论开机与否均按作弊处理。
(四)开考铃声响后,考生方可作答。
(五)考生不得使用有较强储存性能的计算器类、翻译类等电子设备。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但不得重返考场。
(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终场时,考生应根据监考人员的规定,将考卷折叠好放在桌子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八)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管理,如违反考试考务规则,有违纪、作弊等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违纪作弊惩处制度汇编
(一)《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四十八条
1.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考试违纪行为 | 纪律处分 |
未经监考人员传递而直接传递文具、用品 | 警告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而未放置在指定位置(通讯物品另行规定) | 严重警告 |
未在考试规定时间内答题 | 严重警告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拒绝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 严重警告 |
在考场或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 严重警告 |
擅自离开考场 | 严重警告 |
阻挠或干扰监考人员实施监考职责 | 严重警告 |
同场考试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累计二次 | 记过 |
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 记过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 | 记过 |
考试后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教师修改成绩 | 记过 |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
2.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考试作弊行为 | 纪律处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设备参加考试 | 记过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 记过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 留校察看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留校察看 |
使用通讯设备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存储资料 | 留校察看 |
故意销毁试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 | 留校察看 |
互换试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 | 留校察看 |
传递、接收或者交换试卷或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留校察看 |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 留校察看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 留校察看 |
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 留校察看 |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 开除学籍 |
通过无线信号、网络等通讯手段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 开除学籍 |
组织作弊 | 开除学籍 |
偷窃考卷或协助偷窃考卷 | 开除学籍 |
在校期间作弊次数达二次者 | 开除学籍 |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二)《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提前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违纪作弊案例警示
考风考纪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做人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而诚信问题不仅是立身之本,而且是立业之本。为了给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学习环境和考试氛围,学校出台《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和《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于考试作弊事件严惩不贷,坚决打消学生侥幸心理。以下为考试违纪作弊典型案例,希望能让同学们引以为戒,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一:违禁携带(小抄、手机、智能型电子设备),终获惩罚
王某某,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一直比较优秀,曾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是师生公认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大四,顺利找到工作后,该生一直在工作单位实习,放松了在专业课程上的学习,试图以作弊蒙混过关。就在大四的一次期末考试中,该生携带小抄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其行为已构成作弊。事发后,该生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并恳请学校念在其即将毕业离校,能从宽处理,减轻处罚。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违纪作弊了,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学校决定给以王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完整计入个人档案跟随一生。由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毕业和工作均受到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由于该生个人诚信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毕业不予录用。原本能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优秀学生,因一时抱着侥幸心理,考试作弊,最终酿成大错,结果发人深省。
案例二:多次违纪,从严处理
黄某某,本科学生,大二时由于考试作弊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虽然事后该生作出了深刻检讨,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校规校纪,可事后不久,他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改正错误,大三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期间,该生在参加某课程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并查看手机内存储的考试内容,再次构成考试作弊。依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该生“在校期间作弊次数达到二次”,给予黄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三:通讯作弊,贻害无穷
2017-2018学年期末考试、补考期间,有13位学生(大四3位、大三4位、大二6位)因为通讯作弊被开除学籍,其中,12位学生为事先通过缴付几十甚至上百元不等的费用加入到“枪手”创建的QQ群、微信群,考试期间通过QQ群、微信群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1位学生为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网络搜索考题答案。虽然这些学生事发后都作出深刻检讨,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是不争的事实,依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13位学生构成“通过无线信号、网络等通讯手段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作弊行为,学校给予13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自毁前程
邓某某、汪某某,两人为同班同学,汪某寒假期间因私事不能及时返校参加补考,找到邓某,请邓某帮忙代考,邓某碍于同学面子,最终同意帮汪某代考。邓某按学校补考安排前往替代汪某考试,被监考老师检查证件时发现,随后,邓某对代考一事供认不讳。事后,邓某、汪某写下了悔过书,双方家长也来学校一再恳求学校网开一面,不开除他们的学籍,但他们已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依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学校给予邓某、汪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五:互相抄写,雷同答案,全获惩罚
2022-2023学年期末考试期间,某课程阅卷过程中,发现多位学生试卷雷同,依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学校给予这些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复习迎考期间,同学们要妥善安排自己的作息时间,注意学习方法,提高复习质量。考试中,同学们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做文明考生、诚信考生。让我们携手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考试氛围,一同维护优良的校风学风,用扎实的知识、求真的态度、诚信的品格,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衷心祝愿每一位同学都能在诚信的考试环境中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