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下同学在2012年10月8日之前到本人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提交《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逾期不办理者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其中,如已取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作结业处理;未符合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务必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尚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名单详见下表:
序号 | 学号 | 学院 | 专业名称 |
1 | 200810631136 | 法学院 | 法学(海商法) |
2 | 200810731003 | 经济管理学院 | 工商管理 |
3 | 0521100007 | 物流工程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4 | 200710210065 | 物流工程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5 | 200810210033 | 物流工程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6 | 200710232028 | 物流工程学院 | 自动化 |
7 | 200710311021 | 信息工程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8 | 200710122016 | 商船学院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